“虽然人不是我撞的,但是我会车没有及时变更远光灯,导致杨先生驾驶视线受阻,撞倒了邹女士,我对交警大队的定责没有异议,甘愿接受处罚。”6月29日,面对大通湖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王某很诚恳地说。
6月28日20时许,王某驾驶一台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宏发路自东往西行驶至北洲子派出所前路段时,路遇驾驶着三轮电动车自西往东相对行驶的杨某亮。而此时,一直开着远光灯的王某并未将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雪亮的灯光刺得杨某亮有些睁不开眼睛,因而没有发现走在其正前方的邹某莲,将其撞倒在地,造成邹春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大通湖交警大队民警张泽宇在侦办案件中发现了王某与本次事故相关连的线索,随后通过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并作出了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这是大通湖区首起因不按操作规程变更灯光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为不文明驾驶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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